各乡镇(街道 开发区 发展大道新区)工会、各司法所、各企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维护企业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 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宜夷发[2010]5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区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壮大,企业因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保险、企业征地拆迁等方面的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日趋增多,许多纠纷如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成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全面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乡镇(街道 开发区 发展大道新区)工会、各司法所和企业工会组织要从建设法治夷陵、打造平安夷陵和构建和谐夷陵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创建“平安企业”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设立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发生在企业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任务: 1、调解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以及劳动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争议的各种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 3、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 4、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 5、接受司法、法院、公安或其他行政机关委托调解的纠纷。 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和管理 具有一定规模(100人以上)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应依托企业工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小组落实调解信息员。车间、分厂设立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或保卫科。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企业法律顾问组成。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应有专职调解员和女性委员,且至少有一名委员文化程度达大专以上。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企业兼职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企业人民调解员可从职工、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助理员、及懂法律、有专长、热心民调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聘任。 规模较小(100人以下)或不具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应成立调解小组,也可按片区或行业成立联合调委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在本单位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应确定一名领导分工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把企业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企业管理中,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名单应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承担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和管理。 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标准 成立后的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做到: “四落实”: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经费。 “五 有”:有牌子,有调解室,有印章,有调解记录,有统计台账。 “六统一”: 统一标牌,统一印章,统一人民调解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制度,统一文书。 五、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要把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创建“平安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统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 开发区 发展大道新区)工会、司法所要会同乡镇(街道 开发区 发展大道新区)综治办,共同做好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要及时分析、研究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和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推进企业人民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宜昌市夷陵区司法局 宜昌市夷陵区总工会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