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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黄某某等二人工伤索赔案

发布日期:2010-08-31访问次数: 字号:[ ]


农民工黄某某等二人工伤索赔案
原告方:黄某某,女,现年40岁,现住夷陵区黄花乡军田坝村三组。
                黄某某,男,现年41岁,现住夷陵区黄花乡军田坝村三组。
被告方:宜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立案日期:2010年6月15日
调解时间:2010年6月18日    2010年7月5日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在被告方承包的夷陵区某中学学生生活设施改扩建工程建筑工地打工后回家中餐的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被告方只承担了少量的医疗费后就以双方的劳动雇佣关系不清楚、原告是在回家途中办私事时遭遇车祸不应界定为工伤等理由拒绝支付其余的住院、误工、赔偿的费用,后经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受伤属工伤,被告不服,于2010年5月20日向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原告受伤属工伤的裁定结果。本中心于2010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关于工伤索赔的请求。
原告要求:
    请求本中心介入,尽早促成原被告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争取工伤赔偿款早日到位。
案情调查:
    经多次找原告方、被告方、夷陵区工伤认定办公室、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有关证明人核实:本案属工伤的认定是准确的。
调解结果:
    在区劳动局、区法制办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经多次调解,双方协商,于2010年7月5日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方支付原告方进行前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交通、营养及有关补偿费共41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后,原告方不得再以有关此案的任何理由向被告索赔任何费用,具体付款方式为被告方先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0元,余款待原告的工伤认定等级出来后支付,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至此本案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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